保障施工意外、装修意外
人员意外身故伤残、伤害医疗、住院津贴
量身定制专属的企业保险计划
专业团队专属服务,量身定制




保费优惠
网络直销,超低费率
贴心的售后服务
电子保单永久储存,保险自动到期提醒
保障权益
适用范围 | 本保险产品只适用于 承保年龄16-65周岁(含65周岁)的商业综合体商铺及写字楼内商户的室内装修工人 。 在装修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产品被保险人采用不记名投保方式;意外身故或伤残出现理赔时候须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
保险期限 | 工程期限在1个月内、3个月内、6个月内完工 |
销售范围 | 中国(港澳台除外) |
保障金额 |
意外身故赔偿限额最高 RMB 100万元 意外伤残赔偿限额最高 RMB 50万元 意外医疗赔偿限额最高 RMB 3万元 意外住院津贴赔偿限额最高 RMB 1.8万元 |
责任范围 | 详见保险条款及免责申明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二)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在投保人安排的生活区域、因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主被保险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款第(一)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短期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个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 二、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金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住院津贴金,除另有约定外,最长可至本保险合同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
产品亮点
人员意外身故伤残、伤害医疗、住院津贴
专业团队专属服务,量身定制
网络直销,超低费率
电子保单永久储存,保险自动到期提醒
1) 条款适用:本产品适用条款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附加条款:附加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
2) 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你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可以关注“太平洋保险e服务”微信公众号或登录www.cpic.com.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 发票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另提供快递服务,该项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在签收邮件时由您自行承担。
4) 偿付能力告知:太平洋产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http://property.cpic.com.cn/)公开信息披露。
5) 风险综合评价:太平洋产险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位居行业前列,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http://property.cpic.com.cn/)公开信息披露
6) 本产品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及客户投诉,均可拨打太平洋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
7) 该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该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
如您在我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收到影响。
本产品由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面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
8) 信息安全:根据《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我司对客户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系统实时对接传输,对信息进行等级加密设置,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1) 本产品保障区域仅限在中国(港澳台除外)投保。
2)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单位或团体组织。(本保单中投保人一般为施工方)。
3)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必须是施工方)
4)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人。(通常是施工方建筑施工人员或法定受益人)
5) 购买份数: 方案A投保最多5份,方案B投保最多10份,多投无效
6) 保险期限:本产品的保险期限为1个月内、3个月内、6个月内投保成功后最早T+1零时生效。
7) 犹豫期:本产品无犹豫期,请谨慎投保。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除保单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20%。
8)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赔额、免赔率、赔偿限额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说明,具体详见“免责申明”。
在线投保→了解产品须知、保险条款及免责声明→填写投保信息→确认投保内容→缴费→查收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
①投保成功后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
②投保完成30分钟后,可拨打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95500进行保单查询
③进入太平洋保险官方网站(http://www.cpic.com.cn/),进行保单查询。
①请拨打太保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转太保产险人工客服,或线下柜面进行办理;
②联系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会信保”客服专线400-003-4500(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8:00)咨询或办理相关信息变更业务,提交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您将收到批单。
(1)操作方式:
①请拨打太保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转太保产险人工客服,或线下柜面进行办理;
②联系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会信保”客服专线400-003-4500(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8:00)咨询或办理相关信息变更业务,提交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您将收到退保批单。
(2)需要提供批改申请书(需投保人签章)、投保人收款账户信息、收款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以网站或客服提供的为准;
(3)保费退回方式:投保人账户(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
(4)保费退回时间:保费将于办理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投保人账户。
温馨提示:
①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3%),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出险报案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00)→专业理赔指引→递交索赔材料→案件审核处理→赔款到账。
(1)投保成功后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发票;
(2)可拨打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95500申请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默认为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津效力。若您须开具纸质发票,保险公司另提供快递服务,该项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在签收时由您自行承担。
(4)发票抬头只能为投保人。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如您投保本产品,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后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您投保本产品,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后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本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太保产险员工、以及执行与我们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太保产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我们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尊敬的客户您好:
感谢您选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产品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无处不在,风险种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风险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均可获得赔偿,我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等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明确,通过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明确。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赔额、免赔率、赔偿限额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说明,投保前点击“本人已充分阅读并接受以下条款和告知”以表明您已了解投保内容,并自愿投保。
具体免责内容已作如下明确告知,请您仔细阅读。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三、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保险期间约定终止日为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日的,如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的,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如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六个月以内,经投保人申请且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实际竣工验收日,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如在保险期间届满六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的,经投保人申请且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如投保人未按要求申请延期或保险人不同意继续承保或投保人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并交纳相应保险费,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至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工程因各种客观原因停工的,投保人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且保险期间自开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
一、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四、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医疗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六、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一、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2、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
四、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正式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其它不合理的住院。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除保单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20%。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1、仅承保商业综合体商铺、写字楼内商户在室内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发生的保险事故。
商业综合体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市场、超市为主体楼宇的(如:商业批发零售业-超市、商业批发零售业-服装市场、商业批发零售业-建材市场、商业批发零售业-综合市场、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以及其它可能涉及行业)不在承保范围内。
太平洋产险商户建意险-方案A(最多可投保5份):每份意外死亡保险金额10万元/人,意外伤残保险金额10万元/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0.6万元/人,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
太平洋产险商户建意险-方案B(最多可投保10份):每份意外死亡保险金额10万元/人,意外伤残保险金额5万元/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0.3万元/人,意外住院津贴10元/天。
2、承保年龄16-65周岁(含65周岁)。
3、本保单仅承保第一个商铺/商户号所对应的营业地址(以其营业执照为准,一份营业执照对应一份保单),填写其他营业地址的无效。
4、【免赔】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500元后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5、【免赔】 意外住院津贴部分相对免赔3天,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90天,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180天。
6、被保险人从事二级及以上高处作业过程(即5米以上)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为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装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本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7、除高处作业外,其他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
8、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是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0、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
意外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残疾程度及给付比例: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11、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12、工程如存在转分包,理赔时应提供正式的转分包合同,非法转分包引起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
13、工程造价应不低于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若投保人未按工程完工总价值投保,出险时则按其投保金额与实际工程总价值的比例赔付。
14、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15、本保单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出险理赔时须提供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6、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已支付的赔款,本公司有权要求退还。
17、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在线投保→了解产品须知、保险条款及免责声明→填写投保信息→确认投保内容→缴费→查收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
①投保成功后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
②投保完成30分钟后,可拨打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95500进行保单查询
③进入太平洋保险官方网站(http://www.cpic.com.cn/),进行保单查询。
①请拨打太保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转太保产险人工客服,或线下柜面进行办理;
②联系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会信保”客服专线400-003-4500(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8:00)咨询或办理相关信息变更业务,提交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您将收到批单。
(1)操作方式:
①请拨打太保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转太保产险人工客服,或线下柜面进行办理;
②联系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会信保”客服专线400-003-4500(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8:00)咨询或办理相关信息变更业务,提交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您将收到退保批单。
(2)需要提供批改申请书(需投保人签章)、投保人收款账户信息、收款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以网站或客服提供的为准;
(3)保费退回方式:投保人账户(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
(4)保费退回时间:保费将于办理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投保人账户。
温馨提示:
①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3%),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出险报案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00)→专业理赔指引→递交索赔材料→案件审核处理→赔款到账。
(1)投保成功后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发票;
(2)可拨打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95500申请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默认为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津效力。若您须开具纸质发票,保险公司另提供快递服务,该项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在签收时由您自行承担。
(4)发票抬头只能为投保人。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如您投保本产品,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后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本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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